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学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财教〔2020〕68号
省属高校:
为促进全省高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高校广大科研人员的自主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服务河北发展的能力,加强和规范高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等文件的要求,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制定了《河北省高等学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6月2日
河北省高等学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高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高校广大科研人员的自主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服务河北发展的能力,加强和规范高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是指省级以上安排用于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含社会科学研究)、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示范、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条件与平台建设、智库建设、以及科技人才团队建设,并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的省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科研项目资金)。
高校以市场委托方式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等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办理,不适用于本细则。高校应制定相关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作为审计检查依据。
第三条 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竞争择优、简政放权、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高校应将科研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科研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规划、提出项目预算安排意见、组织项目实施、负责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制定各类科研项目、人才、平台等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根据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及省委省政府事业发展决策部署,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研究确定资金预算,并按规定批复下达资金。
第六条 科研项目资金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高校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等。其中:
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产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允许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印刷费/宣传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其他:是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具体比例如下:
1.自然科学类项目
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2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1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13%。
2.社会科学类项目
10万元以下的部分提取比例为40%;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提取比例为30%;50万元以上的部分提取比例为20%。
3.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
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20%。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不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由项目承担高校根据项目合同直接核定,进行统筹管理、合规合理使用,并专账核算。
项目承担高校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要发挥科研绩效激励作用,要突出创新质量贡献导向,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个人和青年人才倾斜。绩效支出安排应当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高校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决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项目管理办法以及项目研究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支预算。
1.设备费预算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类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单台套在3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进行单独说明。
2.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3.合作研究资金应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三条 高校应组织本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资金开支、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提供经费管理服务的费用,可按规定在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预算可由项目负责人在直接费用开支范围内自行调整;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预算调整情况应在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承担高校要建立相关制度,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资金的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执行,可按规定程序拨入项目承担高校实有资金账户。资金支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使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支票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允许高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科研项目费用内部报销办法,对科研活动产生的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费用,简化审批、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开支项目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七条 赋予高等学校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自主权。高等学校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或采购方式审批手续,可自行选择采购组织方式和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内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允许国有科研仪器设备以市场化方式运营,实现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经费支出进度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掌握。项目未执行完毕,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按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在资金使用到期后30日内将结余资金缴回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程序上缴省财政。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并存档。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项目承担高校按规定对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为节约项目研究人员的时间和精力,可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做好绩效监控,并在结题时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自评工作,不再单独开展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项目主管部门,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安排下年度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项目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按规定可采取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依法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及项目承担高校的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覆盖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失信防控体系,严格执行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高校要正确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因科研不确定性未完成项目绩效目标的项目,经专家评议,可以正常验收或结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高校利用财政性专项资金及自主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教育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