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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2023-03-02 15:32:43   作者: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引导职业学校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专兼结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适应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是指在省教育厅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下,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教育专科、本科)组建或委托其他具备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的机构组建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依据教育部《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教师厅〔2022〕2 号),结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则和要求,对我省职业学校教师进行的“双师型”资格及等级的评议审查和确认。

    第三条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内涵可总的概括为职业学校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

第四条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范围和认定对象。

(一)认定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教育专科、本科)(以下统称为“职业学校”),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机构”)。

    (二)认定对象。

1.校内专业课教师:河北省职业学校或职业教育机构从事专业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聘期达到3年的非在编聘任教师)。兼任、转任专业课的文化课教师,以专业课教师身份参加认定。

2.企业兼职教师:现在企业任职或有企业工作经历、经学校正式聘任且到校兼职任教的人员为本办法所指企业兼职教师,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章  认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的组建及职责。

(一)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是各职业学校或受职业学校委托的具备认定条件的其他机构组建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负责本校或委托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二)认定机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副高级职称及以上)、职业学校专家(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类评议组(以下简称“评议组”),一般由3-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类“双师型”教师的评议,评议意见须经半数以上评议组人员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认定机构进行综合评议和认定。

第六条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省教育厅组织成立河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管理委员会”),省认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河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受省教育厅委托,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电子档案管理、电子证书发放等,组织专家对全省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进行抽样检查复核。

(二)各市教育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本市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认定管理机构”),赋予相关职责。

(三)各职业学校成立“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机制与程序

 

第七条  统一标准。依据教育部《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教师厅〔2022〕2 号,见附件)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则和要求(以下统称《认定标准》)进行“双师型”教师认定。

第八条  个人申请。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依据《认定标准》向本校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填写《***学校(院、大学)“双师型”教师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或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九条  认定实施。

(一)各校认定机构应根据认定对象和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院、大学)“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及《***学校(院、大学)“双师型”教师认定申报表》,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实施。认定机构按照学校整体工作安排,一般可每学期认定1次,一年认定2次。

(二)认定机构作为认定实施主体,应定期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评议合格的,在校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评议认定结果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建立“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三)各学校有关负责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向上一级认定管理机构上报本年度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及认定工作情况,并在“河北省职业院校师资管理平台”填报(备案)本校师资队伍整体情况信息(届时另行通知)。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先报市认定管理机构,再由市认定管理机构汇总后报省认定管理委员会,高等职业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省认定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检查复核。

(一)各职业学校应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诊改与复核机制,定期对照《认定标准》对已认定的“双师型”教师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复核,对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教师给予预警及限期改进、或调整等级、或撤销“双师型”教师认定的处理。

(二)省认定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各市及职业学校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进行抽样检查复核。一旦发现认定工作不利或不合格的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认定机构资格,直至符合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要求。

 

第四章  认定标准及操作规则

 

第十一条  校内专业课教师申请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师品德条件:师德考核优良。

(二)教师资格条件:具有教师资格。

(三)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具有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专业实践能力基本条件: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与所任教专业大类对口,下同)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或具备相应的能力水平(详见以下各层级附加认定条件中的相应规定)。

(五)教学经历条件:承担教学任务满3年及以上。

第十二条  企业兼职教师申请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师品德条件:师德考核优良。

(二)教师资格条件:具有教师资格,或累计参加各级各类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等相关教育理论培训(含自修)达到72学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有真实的学习记录佐证。

(三)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与所任教专业大类对口,下同)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专业教学能力基本条件:累计承担过100学时的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含实践教学),且学生评教良好。

(五)教学经历条件:累计聘期满1年及以上。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应在遵循教育部《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还应相应遵照本办法规定的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教育校内专业课教师“双师型”教师认定。

认定对象在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基本条件、《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第一至第四条标准和对应层级“双师型”教师应具备的全部3个条件的基础上,各层级“双师型”教师还应分别对应具备以下(1)(2)要求的条件:

1.初级“双师型”教师

    (1)对初级“双师型”教师应具备的条件中“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规定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近5年具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工作的经历;或累计1年及以上在校内外实践基地从事本专业的实际工作经历。

b.近5年参加国家级或省级“双师型”教师相关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c.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名)1项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或科技服务、企业技术培训等相关活动。

d.近年获得相关专业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均为前3名)。

e.取得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及其他能工巧匠等荣誉称号。

(2)近5年,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或市校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二等奖及以上;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或市校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二等奖及以上;或参与入选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在线精品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教材、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或课程、现代学徒制试点、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等国家级或省级职业教育建设项目或案例的工作且与实践教学相关;或毕业生5年内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得等级奖励(有明确记载的省级以上赛事指导教师)。

2.中级“双师型”教师

(1)对中级“双师型”教师应具备的条件中“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规定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近5年具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单次不少于一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工作的经历。

b.近5年参加国家级或省级累计不少于4周的“双师型”教师培训,其中含不少于2周的企业实践活动,并取得“双师型”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c.近5年主持1项或主要参与(前3名)2项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或科技服务、企业技术培训等相关活动。

d.近年以第一发明人获得相关专业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e.取得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及其他能工巧匠等荣誉称号。

(2)近5年,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或省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三等奖及以上,或市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二等奖及以上;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或省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三等奖及以上,或市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二等奖及以上;或主要参与(前5名)入选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在线精品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教材、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或课程、现代学徒制试点、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等国家级或省级职业教育建设项目或案例的工作且与实践教学相关;或毕业生5年内参加省级技能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有明确记载的省级以上赛事指导教师)。

3.高级“双师型”教师

(1)对高级“双师型”教师应具备的条件中“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规定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近5年具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单次不少于一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工作的经历。

b.近5年参加国家级或省级连续不少于4周的“双师型”教师培训,其中含连续不少于2周的企业实践活动,并取得“双师型”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c.近5年主持1项或主要参与(前2名)2项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或科技服务、企业技术培训等相关活动。

d.近年以第一发明人获得相关专业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e.取得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及其他能工巧匠等荣誉称号。

(2)近5年,作为主要参与者(第1名)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或省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一等奖及以上;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三等奖及以上,或省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一等奖及以上;或负责(前2名)入选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在线精品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教材、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或课程、现代学徒制试点、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等国家级或省级职业教育建设项目或案例的工作且与实践教学相关;或毕业生5年内参加省级技能竞赛获一等奖及以上(有明确记载的省级以上赛事指导教师)。

(二)高等职业教育校内专业课教师“双师型”教师认定。

认定对象在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基本条件、《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第一至第四条标准的基础上,各层级“双师型”教师还应具备以下(1)(2)要求的条件:

1.初级“双师型”教师

(1)同时满足《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初级“双师型”教师应具备条件的全部3个条件,对其中“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规定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近5年具有一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工作的经历,能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b.近5年参加国家级或省级“双师型”教师培训,并取得“双师型”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c.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名)1项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或科技服务、企业技术培训等相关活动,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果良好。

d.近年获得相关专业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均排名前3)。

e.取得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及其他能工巧匠等荣誉称号。

(2)近5年,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或市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二等奖及以上;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或市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二等奖及以上;或参与入选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在线精品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教材、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或课程、现代学徒制试点、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等国家级或省级职业教育建设项目或案例的工作且与实践教学相关;或毕业生5年内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得等级奖励(有明确记载的省级以上赛事指导教师)。

2.中级“双师型”教师

(1)同时满足《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双师型”教师应具备条件的前3个条件,对其中“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规定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近5年具有一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单次不少于一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工作的经历,能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b.近5年参加国家级或省级累计不少于4周的“双师型”教师培训,其中含不少于2周的企业实践活动,并取得“双师型”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c.近5年主持1项或主要参与(前3名)2项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或科技服务、企业技术培训等相关活动,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果良好。

d.近年以第一发明人获得相关专业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

e.取得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及其他能工巧匠等荣誉称号。

(2)近5年,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或省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二等奖及以上,或市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一等奖及以上;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或省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二等奖及以上,或市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一等奖及以上;或主要参与(前5名)入选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在线精品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教材、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或课程、现代学徒制试点、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等国家级或省级职业教育建设项目或案例的工作且与实践教学相关;或毕业生5年内参加省级技能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有明确记载的省级以上赛事指导教师)。

3.高级“双师型”教师

(1)同时满足《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双师型”教师应具备条件的前3个条件,对其中“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规定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近5年具有一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单次不少于一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工作的经历,能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b.近5年参加国家级或省级连续不少于4周的“双师型”教师培训,其中含连续不少于2周的企业实践活动,并取得“双师型”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c.近5年主持1项或主要参与(前2名)2项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或科技服务、企业技术培训等相关活动,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果良好。

d.近年以第一发明人获得相关专业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

e.取得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及其他能工巧匠等荣誉称号。

(2)近5年,作为主要参与者(第1名)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或省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一等奖及以上;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三等奖及以上,或省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一等奖及以上;或负责(前2名)入选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在线精品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教材、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或课程、现代学徒制试点、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等国家级或省级职业教育建设项目或案例的工作且与实践教学相关;或毕业生5年内参加省级技能竞赛获一等奖及以上(有明确记载的省级以上赛事指导教师)。

(三)企业兼职“双师型”教师认定。

认定对象在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认定基本条件、《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第一至第四条标准的基础上,认定各层级“双师型”教师还应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级“双师型”教师

兼职职业教育初级“双师型”教师,需同时具备以下2项条件:

(1)能独立承担聘任职业学校安排的1门及以上实践课程教学任务并完成相应工作量,得到师生认可。

(2)能够参与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2.中级“双师型”教师

兼职职业教育中级“双师型”教师,需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

(1)累计聘期满3年及以上。

(2)累计承担过300学时及以上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含实践教学),且每年学生评教良好及以上等次。

(3)能独立承担聘任职业学校安排的2门及以上(可按年度累计,2年承担同1门可累计为2门)实践课程教学任务,并完成相应工作量,师生满意。

(4)在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3.高级“双师型”教师

兼职职业教育高级“双师型”教师,需同时具备以下5项条件: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累计聘期满5年及以上。

(3)累计承担过500学时及以上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含实践教学),且每年学生评教良好及以上等次。

(4)能独立承担聘任职业学校安排的2门及以上(可按年度累计,2年承担同1门可累计为2门)实践课程教学任务,并完成相应工作量,获得师生好评。

(5)在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五章  “双师型”教师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省认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作并发放电子证书。

第十五条  在“河北省职业院校师资管理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统一证书编码。

第十六条  每年省认定管理委员会汇总各市、各校上报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省认定管理委员会发放电子证书。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双师型”教师证书自动失效。相关教师应重新申请认定,各学校认定机构应对相关教师进行下一轮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在符合《认定标准》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技工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可参照实施。

 

附件:1.《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 (试行)》

      2.河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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